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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9号)、《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我区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25〕47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宁学院,学校代码:11549,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龙亭路8号(邮政编
码:530299)。
第三条 南宁学院办学类型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学校由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于1985年创办,2009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参与合作办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教育。
第五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落款名称为南宁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学历证书;普通专升本学生升入我校后,以单独编班为主、插班为辅,入学后按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毕业后颁发本科高校毕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有关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招生工作日常事务,主要工作职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简章;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学校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等。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专业
第九条 招生对象
(一)普通考生。广西高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以下简称高职(专科)]2026年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学生)。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区内外高校高职(专科)录取后及在校期间从我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后的2026年应届毕业生;区内外高校高职(专科)毕业当年从我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2025年1月至2026年1月退役的大学生士兵。
第十条 报考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身体健康,各招生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三)在校学习、在部队服役或在单位工作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或所受纪律处分在报名时已解除。(四)学籍状态为“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能报考。(五)往年以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专升本考试报名的学生不能报考。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见下表,计划以广西招生考试院统一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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